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983号
申请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百合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548800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耀华(宜宾)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工业集中区余箐园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59998504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耀华(宜宾)玻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中超公司提供了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耀华(宜宾)玻璃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140元,由中超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