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泓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筑华环境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498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百合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筑华环境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余镇(***临江绿色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封申请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筑华环境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24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筑华环境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申请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其相应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筑华环境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