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泓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筑华环境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498号 申请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百合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筑华环境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余镇(***临江绿色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筑华环境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筑华环境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对此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筑华环境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期限为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财产为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两年,财产为不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