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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栾川县叫河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40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百合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5488008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川县叫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叫河镇叫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4735521886K。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栾川县叫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叫河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超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中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15元,由中超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