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2民初210号之一
原告:万载县银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道联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056418887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3919679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万载县银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原告万载县银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万载县银湖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载县银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4104元,减半收取计2052元,由原告万载县银湖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