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2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391967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友,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建园林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 奎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
附本案适用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