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1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3919679A,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五亭龙商务楼****西半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5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地址等信息,被告非常明确,因被告下落不明,一审无法找到被告,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应诉文书,并于2019年11月8日进行缺席开庭审理,足以说明本案被告明确。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给付欠款115822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位于兴化市海德国际市政景观工程,***向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商品混凝土,经结算,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欠***货款477859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协商***与该工程的开发商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抵冲商品混凝土价款,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向开发商抵冲二套房屋首付款633672元,并向***让利每套房2万元,***应返还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115822元。2017年1月13日,***向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出具115822元欠条,载明欠款的事实。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认为,***欠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115822元事实清楚,***未及时归还实属违法悖理。据此,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具状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的准确身份信息,属于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
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交1308元,免予收取。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提供了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足以使被告身份与他人相区别,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55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旭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