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19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化,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室。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391967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