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103民初2785号
原告:吴**友,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391967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友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建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古建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古建园林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吴**友劳务工程款850000元及违约金248391元,合计109839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古建园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日,古建园林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滁州市南谯区*****水库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中的瓦工、钢筋工、木工等事项发包给吴*****,其项目部与吴**友签订了《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双方对价格、付款方式、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书面约定。2019年3月,吴**友按期完成承包事项,经双方结算完成的劳务总价为1241956元,加上吴**友提供给古建园林公司项目部使用的材料款90000元,合计1331956元。工程施工过程中,古建园林公司累计付款480000元(其中给付工程款130000元,从第三方政府部门支付给农民工工资350000元),尚欠吴**友85万元至今未付。
古建园林公司辩称:1、双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吴**友并没有劳务施工资质,也没有实际施工的能力和技术,本案应当依照无效合同处理;2、案涉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第2条第4条工程量按照图纸模板接触面实做实算,该约定不符合建筑行规。模板接触面实做实算的结算是图纸建筑面积实做实算的2.5倍以上,约定的450元每平方是按照图纸建筑面积给付的结算价格,如按照模板接触面计算价款应当每平方只有180-200元每平方左右,如果按照原告的计算方式,是牟取暴利,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对合同对模板接触面实做实算的约定予以撤销,按照国家2005年定额计算原告的工程款;3、吴*****的工程至今未完工,没有交付使用也没有结算,该工程给付450元每平方米价款的前提是必须吴**友将案涉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因此,我公司要求对于吴*****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工程价款鉴定,以审计的结果支付工程款;4、吴**友在施工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大合同的约定,工程应在2018年10月1日前结束,吴**友的施工一直拖延到2019年3月仍然未完工,只做了工程的三分之一,下余工程委托了另外的班组施工。吴**友的不当施工行为给我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应当给与赔偿;5、在吴*****过程中,我公司支付了53.5万元工程款;6、安徽立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案涉工程造价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日,吴**友与古建园林公司下设项目部签订《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一份,古建园林公司将承建的**水库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中部分工程交给吴*****,合同载明:1、工程内容:工程实行清包工,按设计图纸及相关规定施工;2、承包方式:图纸范围内的瓦工(包括小型机械设备、用具)、图纸范围内的钢筋工(包括小型机械设备、扎丝、焊条)、图纸范围内的木工(包括模板、木方、螺杆、步步紧、铁丝、铁钉);3、工程量按照图纸模板接触面实做实算,图纸上没有的以变更签证为准;4、本工程分包工程造价为450元/㎡;5、付款方式:本合同工程支付:专项分包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月进度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吴**友按约进场施工。案涉工程后因故停工,古建园林公司下设项目部于2019年3月23日对吴**友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确认,项目部和吴**友共同在工程量清单上签字、**,并且备注该账目为木工模板接触面。后因双方对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未能最终确认案涉工程价款。工程施工期间,吴**友另为古建园林公司下设项目部提供了价值9万元的建筑材料。本案审理期间,应古建园林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安徽立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工程造价为1271186元。
本院认为:古建园林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吴**友负责施工,由其下设项目部与吴**友签订的分包合同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古建园林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吴*****,其分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涉案工程后因故停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核算,现吴**友请求古建园林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能就工程价款完成结算,现安徽立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囊括材料费9万元后的工程总价款共计1271186元,扣除吴**友自认的已付工程款48万元,古建园林公司还应支付吴**友工程款791186元(1271186元-480000元)。古建园林公司虽抗辩其已支付工程款合计53.5万元,但现有证据不足以佐证,吴**友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到古建园林公司欠付吴**友工程款事实存在,其行为必然造成吴**友一定的经济损失,本院酌定古建园林公司自吴**友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钱款实际履行之日止,对吴**友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吴**友工程款791186元及逾期利息(以79118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钱款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吴**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6元,由吴**友负担2686元,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 伟
人民陪审员 金文棣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