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19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化,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室。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391967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4793.8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德 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