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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立创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淮安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2938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A1-1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皓,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立创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翔宇大道河畔花城A01栋B区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翔宇大道河畔花城A01栋B区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立创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淮安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