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16江苏立创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初16号 原告:江苏立创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中桥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姜官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立创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创公司)与被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建公司)、***、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立创公司诉称,泰建公司原名泰州华厦集团公司(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2011年4月华厦公司承建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九龙湖安置小区三期工程。2012年8月6日,华厦公司以淮安分公司(已注销)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将九龙湖安置小区三期工程的视频监控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华厦公司未按约定时间给付工程款,经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7月29日,***承诺承担华厦公司淮安分公司的债务,并***公司淮安分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综上,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泰建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95295元,被告***、正威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华厦公司的破产申请虽由本院受理,但立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华厦公司的重整程序已终止,公司名称已变更为泰建公司,泰建公司并未处于破产程序中,故关于泰建公司的民事诉讼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