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封丘县中博建筑租赁部与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7民初1116号之一
原告:封丘县中博建筑租赁部,住所地封丘县文化路北段路东。
注册号:410727610168471。
经营者:***,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271735594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原告封丘县中博建筑租赁部诉被告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封丘县中博建筑租赁部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封丘县中博建筑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5元,减半收取计178.75元,由原告封丘县中博建筑租赁部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