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封丘县中博建筑租赁部、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7民初1116号
申请人:封丘县中博建筑租赁部,住所地封丘县文化路北段路东。
注册号:410727610168471。
经营者:***,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271735594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申请人封丘县中博建筑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封丘县中博建筑租赁部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046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封丘县中博建筑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046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