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7民初11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封丘县中博建筑租赁部,住所地封丘县文化路北段路东。
注册号:410727610168471。
经营者:***,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271735594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申请人封丘县中博建筑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豫0727民初1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046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封丘县中博建筑租赁部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封丘县中博建筑租赁部自愿申请解除相关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7×××45中银行存款5504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