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1民终14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俊营,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振飞,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丙义,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玉臣,该单位员工。
上诉人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胜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河南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康胜建筑公司通过招标方式承包了河南职业学院的学生宿舍阳台工程一标段,后双方签订《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封阳台工程一标段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地点: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宿舍二号楼和五号楼。2、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乙方全部包工包料。3、工程期限30天,不含春节七天假期。二、工程数量、质量要求:1、封阳台数量:2065平方米,据实结算。……三、工程期限:合同生效后,30日厉日由乙方组织完成制作安装任务。四、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非人为和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质保一年。五、费用:单价156元/平方米;总价:322000元。……。2016年2月13日,康胜建筑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了***,并与***签订了河南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封阳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在工程概况、工程数量、质量要求、工程期限、对工程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等均一样。其中工程费用单价为110元/平方米;总价221500元。2016年3月29日,河南职业学院对上述工程进行了验收,并于2016年5月13日将工程款335376.60元支付给康胜建筑公司。***自认没有从事上述工程的资质。***与康胜建筑公司均认可该工程结算总价为227150元。***与康胜建筑公司因上述工程款产生争议,***诉至该院。庭前调解时康胜建筑公司支付***5000元,庭审中该公司主张上述工程系王珍艳借用公司的资质与***签订合同且已经支付给王珍艳40%的工程,因该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且***不认可该公司的上述主张。
原审法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没有从事本案涉诉工程的资质,因此***与康胜建筑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因此本院对***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与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认可该工程结算总价为227150元,庭前调解时该公司已经支付原告的5000元工程款应予扣除,扣除后该公司还应当支付***222150元。河南职业学院已足额向康胜建筑装公司支付了工程款,***要求河南职业学院向其支付工程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要求康胜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因双方没有约定,故对***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康胜建筑公司辩称本案涉诉工程系王珍艳借用公司的资质与***签订合同且已经支付给王珍艳40%的工程工程款,因该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且***不认可该公司的上述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康胜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2215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3元,由***负担921元,由康胜建筑公司负担4021元。
宣判后。上诉人康胜建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查明的事实不清,遗漏合同协商、订立、履行的基本事实,并且部分案件重要事实认定错误。案外人王珍艳是本案工程实际承包人,康胜建筑公司已将工程款全部转付给了王珍艳,应由王珍艳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康胜建筑公司与***自合同签订到合同结束从没有见过此人,一审判决康胜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显失公平。2、本案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本案中王珍艳是转包人,应追加王珍艳参加诉讼。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康胜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护法律的正义。
被上诉人***答辩称:***与康胜建筑公司签订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封阳台工程,工程施工期限为一个月。***依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康胜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康胜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河南职业学院答辩:该工程竣工后,工程款由河南职业学院与康胜建筑公司已全部结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康胜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对河南职业学院的学生宿舍阳台工程一标段施工的工程进行了施工,该工程已完工和验收,河南职业学院已投入使用并已足额向康胜建筑装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现***请求康胜建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康胜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63元,由河南省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崔凤茹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