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332号
起诉人***,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
本院收到***诉山西立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其在起诉中请求:1、判令被告2018年8月20日出具的并力创(鉴)字[2018]第12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无效;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