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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山西立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332号 起诉人***,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 本院收到***诉山西立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其在起诉中请求:1、判令被告2018年8月20日出具的并力创(鉴)字[2018]第12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无效;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