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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轩昂贸易有限公司、兴化市存鑫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1民初1747号之一 原告:东台市轩昂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20981MA1MAYR91Q,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镇南工业区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存鑫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XC7UK8A,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林湖乡府前路6-9号韵湖水岸1幢商铺4二楼。 被告:兴化市林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203HLFXD,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五洲国际对面。 被告: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32526817E,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锦峰路158号25幢401室。 被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9E9U0U,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花海大道675号1幢302室。 原告东台市轩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存鑫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兴化市林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东台市轩昂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票号为210533510110032021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2月8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按LPR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合法取得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原告委托收款,被拒付。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敬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精神,涉及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除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第三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为保障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驰 书 记 员 唐 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