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民初228号
原告: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高新区锦峰路158号25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原告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51元,由原告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勤
书记员 刘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