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保6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申请执行人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910,165.17元或者依法查封等额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黔0628民初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910,165.17元或者依法查封等额财产。并于2021年3月9日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2021)黔0628民初228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青年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里有存款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青年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里的存款910,165.1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具体事宜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石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