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6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某某坊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10716号
原告: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坊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坊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