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439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锦峰路158号25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3252681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与被告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愿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