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2344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280-28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交纳至本院的保证金36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校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跃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