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418号
原告:云南粤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陆家社区云南红星广场商业区**楼****。
法定代表人:蒙海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H7JA34。
委托代理人:***,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十里长街与前卫西路交汇处润城A5地块******iv>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P1JKU08。
第三人:大理一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建设西路大理云路中心首座********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48295849W。
原告云南粤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理一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粤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理一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粤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粤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理一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粤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剩余款项4343元退还原告云南粤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