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一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理市建设西路云路中心首座7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4829584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盛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姚县********苑。组织机构代码:5551362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大***盛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盛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大***盛投资有限公司在大姚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保证金人民币105326.3元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大理一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后被执行人大***盛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6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本案仍在和解履行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字第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速 力
审判员 **年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