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4481号
原告:中亿投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创业园区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亿投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并于2023年2月9日、2023年2月19日向原告中亿投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其均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亿投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谭珊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