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紫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紫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终1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紫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实际经营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蔚蓝之都****。
法定代表人:许金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俊波,江苏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紫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1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紫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京紫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紫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俊
审判员 吴 勇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