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8173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峰,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琦,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141139554,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青石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韦静玲。
申请人***与被保全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035.9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035.9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