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嘉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8173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峰,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琦,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141139554,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青石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韦静玲。
申请人***与被保全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035.9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035.9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