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283号
申请人:*细毛,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江西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申请人: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工业二区兴业大道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2834467A。
法定代表人钱晓吾,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细毛与被申请人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细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340元或价值相当财产。同时申请人*细毛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细毛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人虽申请要求冻结价值相当财产,但未提供任何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34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136元,由申请人*细毛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庆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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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