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283号之一
原告:*细毛,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江西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告: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工业二区兴业大道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2834467A。
法定代表人钱晓吾,公司董事长。
原告*细毛诉被告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细毛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细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细毛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7元,减半收取1384元(原告已交),由原告*细毛负担。
审判员  陈庆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