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283号之二
申请人:*细毛,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江西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申请人: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工业二区兴业大道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2834467A。
法定代表人钱晓吾,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细毛与被申请人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3340元。现因被申请人已付款,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34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136元,由申请人*细毛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庆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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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