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288号之二
原告:*细毛
被告: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晓吾,公司董事长。
原告*细毛与被告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赣0825民初28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660元。原告*细毛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细毛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晨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6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清武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佳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