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初279号
原告:北京市***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442-16。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当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市晟开源电器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河市北方运河源建材家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马起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刘彬,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注北京市通州区新仓路1号院1号楼1712号。
被告:北京市鸣篪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信息不详。
被告:北京博众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7号楼3层3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6号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公众商业机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首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里8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环宇开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盛平街8号2-7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创博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郎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市***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晟开源电器设备厂、三河市北方运河源建材家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刘彬、北京市鸣篪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博众拍卖有限公司、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公众商业机器(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首建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环宇开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创博源商贸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当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