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4797号
原告:北京市晟开源电器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晟开源电器设备厂与被告北京天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晟开源电器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市晟开源电器设备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