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99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晟开源电器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二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晟开源电器设备厂与上诉人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收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北京市晟开源电器设备厂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北京市晟开源电器设备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北京市晟开源电器设备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 062元,减半收取5031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晟开源电器设备厂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楚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闫 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