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13424号
原告:北京市晟开源电器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101幢等6幢4号楼2层S055号(****空间孵化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黎国滨,经理。
原告北京市晟开源电器设备厂(以下***开源设备厂)与被告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晟开源设备厂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晟开源设备厂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晟开源电器设备厂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