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3民初1602号
原告:内蒙古众思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胜利,任经理。
被告: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樊俊梅,任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众思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众思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内蒙古众思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众思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已减半收取),由内蒙古众思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瑛
二O二O年九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 彬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