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02执130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律师,现住保利罗兰香谷104号楼2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保利(通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光明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祥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利(通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上列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保利(通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前一次性给付**2.6万元,本协议签订以后发生的修理、重作、更换等问题保利(通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概不负责。保利(通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
二、执行费500.00元,由保利(通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502执130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禄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鹏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