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民初160号
原告:**,男,199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行(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会娟,***天行(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一般代理。
被告:保利(通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保利(通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吴段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