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通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保利(通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民初160号 原告:**,男,199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行(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会娟,***天行(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一般代理。 被告:保利(通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保利(通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吴段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