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恒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东环路与朝阳路交叉口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通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黑马市场时代花园五金灯具市场公寓330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汝州市恒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通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1402民初1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汝州市恒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