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21民初575号
原告:河南双收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翠竹路与龙翔大道交叉口北100米路东**美地18号楼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4XE1C05(1-2)。
法定代表人:闫怀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宝丰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龙兴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21416945892M。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被告:平顶山市裕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城关镇龙兴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776517111Q。
法定代表人:文亚旭,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双收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宝丰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平顶山市裕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双收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双收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双收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南双收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余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