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814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韩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为敏,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艳,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到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兴路11号城市山海中心C栋207-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8WE5L。
法定代表人:肖海。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到位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服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9]1337号仲裁裁决书诉至法院,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攀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桂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