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破字第6号
申请人昆山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鸿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本院可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经(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14号等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因被申请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受理申请人昆山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鸿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沈惠平
审 判 员 陆韵华
代理审判员 韩春海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