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破字第6号之一
2015年4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上海鸿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终结债务人上海鸿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鸿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陆韵华
代理审判员 张 睿
人民陪审员 姚 月
书 记 员 邹君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