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字第20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上***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曾焕焜,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一(民)初字第1562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曾焕焜、***、***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42条、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曾焕焜、***、***钱款人民币1,159,385.3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