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执5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恒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路北段东34号院2号楼西单元1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175144XN。
法定代表人耿明成,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恒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第九届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0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第九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1692678.65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第九届村民委员会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邮寄送达以上文书。
2、已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纳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土地、有价值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第九届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9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书面同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1692678.6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并将被执行人纳为失信被执行人。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402执5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建党
执行员 周永彬
执行员 陈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帅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