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1民初622号
原告:舞钢市正弘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
法定代表人:李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改平,河南九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
法定代表人:晁学典。
被告:***,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舞钢市正弘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舞钢市正弘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舞钢市正弘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舞钢市正弘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舞钢市正弘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聪一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任伟玲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