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晁书典,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临颍县黄龙工贸城开发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安俊山,男,任主任。
本院依据依发生法律效力的(1977)临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临颍县黄龙工贸城开发指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临颍县黄龙工贸城开发指挥部价值45000元的财产、现金待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巩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