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81民初3437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大道东段北侧世纪花园3号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振军,经理。
被告: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温州路中段西侧武装部家属楼南。
法定代表人:晁学典。
被告:***,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广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超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