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103民初3322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4月20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3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垭口温州路中段西侧舞钢市。
被告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垭口温州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晃学典,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文学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康有为